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問題解讀
2016-3-17 來源: 打印內容
《辦法》還規定,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七、《辦法》關于受理時限有哪些規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統一編碼,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未按上述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八、《辦法》規定的重要投訴舉報有哪些?
《辦法》規定,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一)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者藥源性安全隱患的;
(三)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
(五)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九、《辦法》關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轉辦投訴舉報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一般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管職責劃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受理重要投訴舉報后,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十、《辦法》關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辦理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下列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期限內:
(一)確定管轄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所需時間;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過程中因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
(三)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
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將延期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向其轉辦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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