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啟新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申報 定點藥店須24小時售藥
作者:佚名 來源:醫藥網 2017-2-10 打印內容
養老院內設醫務室將獲政策傾斜
此次新增申報工作,醫療機構自本月27日起即可申報。藥店分兩批分別申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可自本月13日起申報,其余零售藥店以及第一批未申報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自5月22日起可申報。
此次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工作將對所有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一視同仁,不管是政府辦還是社會辦醫藥機構,在自愿的基礎上,只要符合相關標準和條件,均可自愿申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范圍。
在服務能力方面,定點醫療機構設置了執業時限的門檻,三級醫療機構須滿1年;二級醫療機構須滿2年;一級醫療機構須滿3年。不過,市醫保中心明確,本次新增工作中,將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及婦兒醫療機構實行政策傾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兒童醫院和婦產(科)醫院可不受執業時限限制。
零售藥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
同時,北京市醫保中心還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設置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標準,并嚴格執行國家及北京市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收費標準。同等條件下,能夠提供節假日門診服務或急診服務的醫療機構優先。
對于定點零售藥店,北京市明確必須在注冊地址連續經營5年以上,有穩定的經營場所,營業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應在3年以上。同時,藥店還要求能夠提供24小時購藥服務,并設有明顯的夜間售藥標志及售藥窗口。此外,零售藥店須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至少1名執業藥師和2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營業時間內應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為公眾提供藥學服務。
此外,據北京市醫保中心相關人員介紹,目前北京市定點醫藥機構在2000多家的規模。定點醫藥機構出現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行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視違約情形采取通報批評、黃牌警示、中斷執行協議、解除協議等措施進行處理并向社會公布,記入社會保險信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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