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已形成第三稿,或關注使用環節
作者:佚名 來源:醫藥網 2016-12-2 打印內容
王晨光指出,《藥品管理法》修訂應該具有制度創新的導向、全球化視野和戰略眼光、頂層設計、開門立法和科學立法。一是要跳出部門利益和產業利益的局限,不僅是主管部門和廠商的事;二是跳出簡單的“監管與被監管”二元格局,引入政府主導、行業自律、多元參與、社會共治的新型監管體制;三是跳出區域和國界的局限,具有全球化視野;四是跳出藥品行業的局限,考慮它與其他制度(健康中國、社會治理制度、法治等)的協調配套,具備全局觀念。
兼顧使用環節
有專家提出,目前的《藥品管理法》對使用環節的監管較少,但80%的藥品都是在醫院市場銷售,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應該適當增加條款,關注使用環節監管的缺失。陳建認為,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藥品監管應該是一個部門管到底,包括在醫院使用環節,這樣才能保證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統一性。
記者了解到,對于《藥品管理法》延伸到使用環節的問題,業內多數專家都持贊同意見。有業內人士曾提出,有行政許可就應該實行監管,而醫療機構的藥劑科也是銷售藥品的單位,我們可以把現行的經營許可證管理變成藥品銷售許可證管理,把醫療機構的藥房納入到銷售許可證的行政許可范圍內。
會上,也有專家提出,雖然我國在研化合物數量增長較快,但大部分為漸進性創新,上市的新藥幾乎未得到發達國家認可。前瞻數據研究院整理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世界創新藥市場近6000億美元,其中中國市場占了不足100億美元。而在中國首次批準上市的19個創新產品銷售額不到5億美元,且這些產品的銷售全部來自于中國市場。
陳建認為,《藥品管理法》要按照藥品生命周期進行管理,更加能夠促進創新,保證質量,符合藥品的基本規律,便于監管程序合理、清晰、透明、一致,并保證各個環節相互連接,充分保證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保障患者用藥的可及性。可及性應包括三個方面:創新藥的及早獲得、仿制藥的質量保證和供應鏈及使用的可持續,以體現國家對藥品管理的基本定位。
在生產方面,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局副局長王越建議,修改上市許可人制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上市許可人制度,明確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負責,上市許可人對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負責,出現質量問題可依據與生產企業的合同約定對生產企業進行追償。
同時,實行與上市許可制度相適應的一號終身制的管理,上市許可的批準文號不因延續申請、變更申請而改變。對上市后的藥品,批準藥品注冊批件有效期延續的,可依據其風險控制情況,批準其延續的期限,延續期限至少5年。對非高風險藥品,無限期延續。在批件有效期延續申請審批期間,可繼續進行藥品的生產和進口。延續后藥品批準文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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